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勝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48號、100年度執字第3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勝發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楊勝發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勝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毅皓受刑人楊勝發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6月1日│98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撤││度案號│偵字第2731號│緩毒偵字第152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12號│100年度訴字第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1日│100年1月28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易字第2612號│100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0日│10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否││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備註│第11175號│字第3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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