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朱國進 原告 朱逸晨 原告 朱偉誠 前列朱國進、朱逸晨、朱偉誠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被告 朱家儀 被告 朱秋蘭 被告 朱映潔 (原名: 朱秋芳 )前列朱秋蘭、朱映潔(原名:朱秋芳)共同訴訟代理人朱家儀被告 朱桂蓮 被告 朱柏翔 法定代理人 陳美昭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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