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訴訟代理人 馬小川
凃星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主培 即新安醫院、 卓炳雄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1,88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