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魏永亮 訴訟代理人 游月嬌
魏芷瑩 魏宏嶧 游榮樹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重坤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蕭育芳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魏色微
魏永明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8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魏永亮提起上訴到院。依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法理,被告魏色微及魏永明雖亦視為上訴人,然於核算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時,不應將被告魏色微及魏永明之部分納入,亦不應命被告魏色微及魏永明繳納上訴費用,先予敘明。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8,016元(2,072,164×1/4=518,0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魏永亮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