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蔡建興法官江奇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