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2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季倫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鍾**的姓名,超過期
限不補正,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訴訟,應該在訴狀內記載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款有明文規定;又依照同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該記載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或居所。這是起訴應該具備的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嘉義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5分之1(下稱本件不動產)的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前述分割繼承登記。原告在起訴狀內
除了記載被告鍾季倫姓名及住所外,另外以鍾**為被告並
記載其住所,而沒有記載他的名字,欠缺前述應該具備的程
式。原告雖然表明為查明、補正,請求本院准許他調取本件
不動產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及被告戶籍謄本等文書。但是
,本院已經調取本件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相關文件,而原告在本院轄區設有分行,只須委由分行
人員前來閱卷,就可以查知、補正。因此本院現在依照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命原告在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超過期限不補正,就駁回原告
的訴訟。
三、又依據本院調取前述文書記載,本件不動產似與原告所指被
告鍾季倫等人的繼承無關,一併提醒注意。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