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亞嵐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5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