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00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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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300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民國96年度偵字第1721號、第3162號偵查卷宗、
96年度訴字第966號刑事卷宗、96年度執字第8601號、97年
度聲減字第172號、第173號、97年度執減更字第1302號執
行卷宗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