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83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正提出本件起訴狀(含證物資料)繕本一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