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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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川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輔佐人 張曾芳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7號、112年度偵字第329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896號、第3738號、112年度偵字第641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原易字第1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瑞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瑞川主觀上可預見詐騙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且利用第三人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犯罪使用,故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予不詳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可能遭用以遂行詐欺犯行等情事,猶基於縱令遭人利用其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犯意,分別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前某日、同年10月28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下合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欺行為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門號0000000000號向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平台(下稱蝦皮)註冊會員帳號「cucu1357」;以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會員帳號「happy1122nn」,並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註冊電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再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所示之蝦皮電商平台系統生成之虛擬帳戶或上開電子支付帳號內。嗣附表所示之人等均發現受騙,報警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張瑞川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吳永長李承哲劉宇倫金莒 譯、 鄧又俊 於警詢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移送併辦意旨雖表明被告就附表編號5部分同時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惟與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不同,又僅具促請法院注意之作用,尚難認係本案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申辦完本案門號SIM卡後就交出
去等語(見易字卷第244頁),佐以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係於111年10月5日申辦;0000000000號則係111年7月6日申辦,可見本案2門號SIM卡之申辦時點有所差異,則被告確係於不同時點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再者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經詐欺行為者用以為本案行為之最早時點為111年10月12日;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經用以為本案行為之最早時間則為111年10月28日,故以上開詐欺行為時點前作為交付時點之認定,故被告2次交付本案門號SIM卡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係以一交付本案門號SIM卡之行為,分別幫助詐欺行為者
詐欺附表編號1、3、4;編號2、5所示之人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㈤另被告就上開所為,均僅提供本案門號SIM卡而未實際參與詐
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編號3至5部分)與原起訴
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由本院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提供個人申辦行動
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造成告訴人等蒙受財產損害,助長犯罪風氣且對交易安全及社會治安均有相當危害。暨審酌被告本案提供行動電話門號為2個,被害人數為5人之情節,及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念其僅提供犯罪助力而非實際從事詐欺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較低。兼衡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以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需要他人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再者,考量被告所犯數罪之行為態樣相似、時間間隔不長、
均係侵害財產法益,暨衡量非難重複性及回復社會秩序之需求性、受刑人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因素,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依現存卷證無從認定被告對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所交付財物有何事實上支配管領權,爰不宣告沒收。
㈡又本案門號SIM卡雖係被告提供詐欺行為者實施詐欺犯罪所用
之物,惟未據扣案,且現時是否仍由被告支配管領俱有未明,又參以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性質上本可透過辦理停話手續即暫停使用,本身經濟價值亦屬甚微,應認不具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智玲、蘇皜翔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實行時間及方式匯入帳戶,匯款時間(匯入本案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蝦皮帳號/愛金卡電支帳號,該帳號所註冊之被告行動電話門號證據名稱及出處1吳永長於111年10月12日晚上9時39分許,假冒「小豬(71)」,並佯稱:要販售線上遊戲裝備等語,致吳永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蝦皮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取消交易,使蝦皮公司將右列所示款項退回右列所示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12日晚上9時43分許,2,300元cucu1357,00000000001.證人即告訴人吳永長警詢證述。(見偵2647卷第23至2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647卷第25至29頁)。3.吳永長與詐欺行為者對話紀錄擷圖(見偵2647卷第31至33頁)。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0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026092S號函、蝦皮帳號、交易資料(見偵2647卷第35至39頁;偵2896卷第93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647卷第41頁)。6.遠傳資料查詢(見偵2896卷第70頁)。2李承哲於111年10月28日晚上8時55分許,假冒博客來網站客服、郵局監察院人員,並佯稱:博客來網站遭駭客入侵,其帳戶遭盜刷,欲阻擋該筆款項,須依指示以網路ATM匯出款項等語,致李承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蝦皮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取消交易,使蝦皮公司將右列所示款項退回右列所示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⑴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28日晚上9時48分許,19,999元⑵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28日晚上9時49分許,19,999元⑶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28日晚上9時50分許,19,999元happy1122nn,00000000001.證人即告訴人李承哲警詢證述(見偵3290卷第39至41頁)。2.WEBATM交易明細查詢(見偵3290卷第61至63頁)。3.李承哲提供郵政金融卡、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見偵3290卷第59至6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偵3290卷第57至58、77至79、104至105頁)。5.蝦皮帳號、交易資料(見偵3290卷第43至49頁)。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290卷第54至55頁)。7.遠傳資料查詢(見偵2896卷第70頁)。3(偵2896、3738併辦意旨書㈠)劉宇倫於111年10月12日晚上11時許,假冒線上遊戲玩家「輪迴o影武」,並佯稱:要販售遊戲道具等語,致劉宇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右列所示虛擬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蝦皮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取消交易,使蝦皮公司將右列所示款項退回右列所示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12日晚上11時11分許,1,800元cucu1357,00000000001.證人即告訴人劉宇倫警詢證述(見偵2896卷第23至25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2896卷第45至47頁)。3.蝦皮帳號、交易資料(見偵2896卷第27至29、93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647卷第41頁)。6.遠傳資料查詢(見偵2896卷第70頁)。4(偵2896、3738併辦意旨書㈡) 金莒譯 於111年10月13日下午4時40分許,假冒「洪碩」、「在線客服」,並佯稱:要收購遊戲帳號,須至網路「貓平台」進行交易等語,致金莒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右列所示帳戶,詐騙集團成員即取得儲值服務。⑴111年10月14日下午2時5分許,49,999元⑵111年10月14日下午2時6分許,40,001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證人即告訴人金莒譯警詢證述(見偵3738卷第67至70頁)。2.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擷圖(見偵3738卷第87頁)。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3738卷第65、71至72、75、99、103頁)。4.使用者資料(見偵3738卷第29頁)。5.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2647卷第41頁)。6.遠傳資料查詢(見偵2896卷第70頁)。7.金莒譯提供與詐欺行為者對話紀錄、Facebook社團即使用者資料擷圖(見偵3738卷第89至97頁)。5(偵6418併辦意旨書)鄧又俊於111年10月28日晚上8時22分許,假冒博客來客服,並佯稱:其帳戶遭盜用,遭盜刷購買50本書,需透過匯款解除等語,致鄧又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右列所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再利用蝦皮交易訂單取消退款機制取消交易,使蝦皮公司將右列所示款項退回右列所示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內。000-0000000000000000,111年10月28日晚上9時49分許,19,999元happy1122nn,00000000001.證人即告訴人鄧又俊警詢證述(見偵6418卷第21至23頁)。2.網路銀行交易資訊(見偵6418卷第35頁)。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6418卷第25至27頁)。4.詐欺行為者通話資料(見偵6418卷39頁)。5.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15036S號函、蝦皮帳號、交易資料(見偵6418卷第49至55頁)。6.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3290卷第54至55頁)。7.遠傳資料查詢(見偵2896卷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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