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葉錫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葉錫麟為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清算完竣,並於民國107年3月23日經股東臨時會同意解除清算人職務,並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慶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帳冊清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身分證為證,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7年5月16日新北院輝民事圓107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函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