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原交簡字第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花原交簡字第5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事實部分更正被害人乙○○所受傷害為「左側髖部擦挫傷」,並補充「被告當場報明為肇事人,並接受裁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查詢結果」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及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第1項、第2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當時並無行車駕照,此有證號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見警卷第23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人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前,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此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並有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在卷可查(見警卷第10頁、第14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無照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不慎造成告訴人即被害人乙○○受有左側髖部擦挫傷之傷害,確實具有可非難性。被告犯後於本院調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無駕駛執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禮讓右方車先行,為肇事原因,告訴人未減速注意則為肇事次因之行為態樣及過失程度(見偵卷第9頁至第10頁)。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事模板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1萬多元至3萬多元,已婚而有2名未成年子女,除未成年子女外無其他須扶養之親屬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案經檢察官黃蘭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51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