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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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李碧霞 被告 陳道平 上列被告陳道平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陳明珠法官趙悅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如龍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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