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35號債權人 林謜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再傳 之繼承人、 廖進來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17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再傳、廖進來同為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二、所管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得遮掩)。三、債務人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死亡之除戶謄本。四、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五、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之繼承系統表。六、張再傳、廖進來等2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七、就債權人之請求事項(含費用)應更正為:於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張再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於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廖進來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該通知書已於107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