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