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另案於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甲○○因贓物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裁定准予新臺幣一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改諭知責付。惟查被告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刑期起算日為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有該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在監執行,本院自從再予審酌,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