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