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複代理人 羅鼎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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