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晉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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