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扺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6號原告丁○○原告乙○○上列原告與丙○○、甲○○間確認扺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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