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557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易字第557號違反保護令等一案,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書記官梁懿慧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甲○○自民國96年1月11日起至緩刑期間屆滿為止,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與乙○○係夫妻,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95年8月29日經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以95年度家護字第15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乙○○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應於95年9月9日以前遷出乙○○南投縣○○鎮○○路○○○號之居所,並遠離上開居所至少100公尺,上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8月;甲○○已收受該份保護令。詎甲○○於95年10月26日晚上8時許,因小孩功課問題,乙○○至彰化縣芬園鄉大金礦遊藝場電玩店,將甲○○叫回家中;惟甲○○洗完澡後又要出門時,乃與乙○○發生爭執,並以穢語辱罵乙○○,及用手搥打乙○○致其受有左上臂挫傷紅腫、右手掌挫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業經乙○○撤回告訴),而對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三、處罰條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梁懿慧審判長法官黃小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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