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 胡秀淵
賴原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 律師
蘇毓霖 律師 林思銘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桂香 被告 林博鈞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 律師
彭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23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主文第四項就被告敗訴部分,漏未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茲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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