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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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9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吳銀昌 訴訟代理人 曾繼正 被告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
(原名合豐團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蔡昇儒人被告 王怡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合豐團膳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合豐團膳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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