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522號原告 劉銘
劉明枝 劉福 兼上三人共 劉章 同訴訟代理人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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