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梁竫瑄 被告 廖智永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傅伊君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