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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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100年執聲字第1061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川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文川因附表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