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四號過失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陸仟叁佰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請求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陳述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陳述意旨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如附件二〕。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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