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彩玲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