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信助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詣鈞 (即 廖依茹 之繼承人)
林品丞 (即廖依茹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壽榮 (即廖依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依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