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14號原告 李哲瑋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法扶 律師)
李正得 被告 陳韋榮 即胖小弟炸雞店
羅友倫 即胖小弟炸雞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