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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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彥雰 即晶彩牙醫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滕子涵 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中財產上給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此部分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