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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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2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九十七年一月三日屆滿三月,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三月三日屆滿;又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五月三日屆滿;再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五月四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七月三日屆滿;復經本院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自九十七年七月四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九十七年九月三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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