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育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育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而被告於110年11月13日另犯施用毒品罪嫌,因係在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做成之前,亦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55號案件簽結在案,惟上開二案件中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胡育南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自111年2月7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而被告於110年11月13日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因係在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做成之前,亦經該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955號案件簽結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111年3月1日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上開二案件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附表:
編號毒品種類數量備註鑑定報告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毛重1.1369公克,淨重0.9196公克,取樣0.001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9183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5240號卷第41頁)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毛重合計0.92公克,淨重合計0.521公克,取樣0.0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17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毒偵字第8955號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