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諒(原名邱垂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諒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8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1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該案中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大麻成分乙節,有如附表所示之鑑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鑑定報告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卷頁1電子菸1支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前毛重38.0528公克,驗前淨重0.4714公克,取樣0.4714公克,驗餘淨重0.0000公克)。112年度毒偵字第3980號卷第121頁2菸油2支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驗前毛重23.1558公克,取樣菸油1支)。112年度毒偵字第3980號卷第1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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