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1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100萬元,以一比四點○○二七之匯率折算為新臺幣400萬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699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049元,共10萬1,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4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