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R
國籍:泰國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RATANAPRATHUM( 沙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RATANAPRATHUM(沙旺)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9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1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398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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