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二)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九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О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