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4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台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是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參照)。
二、本件原告之夫 張茂榮 於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三日死亡,其遺產中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段社口小段一五六-四號農地由原告繼承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原經被告准予免徵遺產稅,嗣經被告於八十八年元月七日複勘查得上開農地未作農業使用,乃核定補徵遺產稅額新台幣二九二、三六一元。原告不服,循序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被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查,本件被告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機關之所在地設於台中市,揆諸右開說明,本件應屬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江幸垠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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