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禾品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峻瑋 被上訴人夜上海視聽理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楸梅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複代理人 李儼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3萬元(11,000,000元-70,000元=10,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