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6985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債務人 李京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京凌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誤列,若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起息日為民國89年8月20日,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逾欠日期為民國89年12月20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