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97號
原告 林世彬 即臺中市私立平方米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臺中
市私立佳育美語短期補習班即臺中市私立勝利美語
短期補習
陳媛柑 即臺中市私立頭家美語短期補習班
上列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分別聲請對被告許書銜等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林世彬即臺中市私立平方米文理短期補習班即臺中市私立佳育美語短期補習班即臺中市私立勝利美語短期補習、陳媛柑即臺中市私立頭家美語短期補習班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45,445元,應各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個別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各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