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消債補字第225號聲請人甲○○
巷1弄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一: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3月至98年2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㈣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㈤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㈥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㈦聲請人配偶 謝天真 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㈧預納郵費新臺幣340元。│└───────────────────────────┘~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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