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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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億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德星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五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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