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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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億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福客多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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