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二九號聲請人即參加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盧立人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洪巧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本院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所載參加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光啟高級中學」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私立光啟高級中學」。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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