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 陳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德銡興業有限公司、驊佑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起訴狀,求為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1,4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1,4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