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再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2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