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被告於民國96年3月27日具狀表示應為6,731,14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7,726元,原告僅繳納16,840元,尚不足50,88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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