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489號上訴人榕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福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伍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丁蓓蓓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