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盧水寶 即 盧錡 間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92年度訴字第13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肆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限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謝素嬿